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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10.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在以下几点: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金融机构是指:①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②信用合作社。③证券公司。④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⑤保险公司。⑥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5)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人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6)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11.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台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 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 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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